2007今天10日的新聞播出,2個月前紅衫軍在火車站聚集時,其中一位小姐因為手機沒電,家中遭小偷,就在火車站的某根柱子下為手機充電。結果有警察來取締,說是偷竊國家用電因而發生口角,經法院判決該名女子需賠償新台幣2萬元,這可是=4800元人民幣。
看到這新聞才想到前2天,在金門機場,我也作了同樣的事。手機沒電,就再機場立榮櫃檯前,找一個插座沖起電來。
我只是納悶這些地方是公共場所,也是服務場所,客人在你家的大廳充一下電犯罪了嗎?不是很多包括飯店、餐廳、你在那消費他們都很樂意的為你服務。甚至有些地方、還特別準備各家不同手機廠牌的充電基座、以防客人不急之需嗎?怎麼竟然在台北市的火車站,竟然不給到你家的客人方便、還說這是竊盜國家用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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